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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09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09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835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政局、物价局、国土房管局、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136号)等文件,为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规划,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切实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现就2009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2009年,主城区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后,主城区保障对象是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区县(自治县)保障对象是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按照《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审核机制,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补贴)的程序,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根据全市各区县物价、财政和房管部门对2008年度市场租金水平和实际租金补助水平调查测算,2009年度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指导价格为:主城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低于15元/平方米并不高于2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低于10元/平方米并不高于1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其他区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低于6元/平方米并不高于1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低于5元/平方米并不高于8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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