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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廉租住房项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廉租住房项目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834号)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廉租住房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廉租住房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合同管理以及工程审计和竣工验收制度,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行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程序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鼓励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业主要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措施,提高效率,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尽快形成包括土建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和订货等内容在内的实物工作量。对新增中央投资安排的尚未开工项目,项目业主和相关单位应加快前期工作,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务必在年底前开工建设。各区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资金到位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周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报送。

  四、加强计划管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转下廉租住房项目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房管部门、项目单位要按照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各区县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已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和调整投资计划。要全力落实好本地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在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要加快进度,防止资金滞留。新建廉租住房确定的入住对象应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一律不得分配入住;已入住的,应坚决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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