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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贸系统服务性行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贸系统服务性行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劳社工〔2009〕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商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商贸系统服务性行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一月六日

  南京市商贸系统服务性行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保障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工伤医疗救治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商贸系统服务性行业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且流动频繁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市商贸系统餐饮、沐浴、宾馆旅店、美容美发、家电维修等各类服务性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使用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系指非本市户籍(含郊区县)且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职工。

  二、用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总量包干、动态实名、定额缴费”的办法。

  总量包干、动态实名,是指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确定一年期内使用农民工总量,按规定一次性缴清一个缴费周期的工伤保险费;在同一缴费周期内,用人单位在包干总量内可以等量置换参保职工,只需填报置换职工名单,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过初始总量的须按新增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定额缴费,是指用人单位暂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按其用工情况,确定按季度或半年为一个缴费周期一次性缴清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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