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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广西保监局关于开展广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由以下保险公司在下列县(市、区)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南宁市:武鸣县、横县、宾阳县
  柳州市:柳江县、鹿寨县、融水县
  桂林市:全州县、兴安县、龙胜县、平乐县、恭城县
  梧州市:岑溪市、藤县
  防城港市:防城区、上思县
  钦州市:灵山县、浦北县
  贵港市: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
  玉林市:北流市、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
      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
      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
      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
  贺州市:八步区
  河池市:宜州市、南丹县、巴马县、都安县
  来宾市:兴宾区、象州县
  崇左市:龙州县、江州区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桂林市:荔浦县
  梧州市:苍梧县
  北海市:合浦县
  防城港市:东兴市
  玉林市:容县
  (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河池市:金城江区
  四、试点产品
  试点保险公司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产品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
  在首批试点过程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的保障问题。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 10月)
  试点保险公司通过在试点地区农村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二)具体实施阶段(2008年10月— 12月)
  试点保险公司在试点地区具体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并做好风险管理和保全、理赔等服务工作。
  (三)试点工作总结阶段(2008年12月)
  试点保险公司进行认真总结,并根据试点情况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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