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延长遂宁城区桥梁年费加次费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批复
(2009年1月7日 川交发[2009]3号)
遂宁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遂宁市城区桥梁收费项目延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请示》(遂交[2008]1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你市涪江二、三桥收费项目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发[2005]152号文和川交发[2007]54号文批准,按“年费加次费”方式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试收取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鉴于“5.12”特大地震发生后,该项目的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能按要求及时完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涪江二、三桥“年费加次费”项目的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延至2009年12月31日止。该项目试收费延长期间,其收费标准、次费站设置、票据使用等仍按川交发[2005]152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