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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中央补助广西切块资金的项目包括易地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沼气建设、退耕还林工程、农村小水电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西部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两所一庭”建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西部廉租房建设等22项,主要是安排广大农村和基层关系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投资计划和中央投资预算下达下发后10天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并下达分解计划和财政预算,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五、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

  六、处理好提高效率和严格管理的关系。各市、各部门要齐心协力,特事特办,提高效率。项目审核、环评审查、用地审批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要兼顾严格管理程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规定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办法,加快各个环节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七、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通信、供水、供电等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

  八、各市、各部门和各建设单位要全力加快新增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建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前期工作尚未完成的新建项目,要按国家的要求尽快完备建设手续,尽早开工建设,将新增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有效需求。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好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投资,确保按时足额到位。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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