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  2008年12月5日)

  根据国务院部署和要求,为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确保中央的政策措施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新增中央投资等扩大内需工作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统筹兼顾、周密安排,迅速行动、扎实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

  二、广西申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遵循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所安排的项目,一要符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二要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建设和发展方向;三要符合既有专项规划的建设和发展方向,具体项目的建设内容,要符合已有专项规划的要求。项目前期工作要符合程序,符合下达投资计划的条件。

  三、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配置资源,及时上报和落实投资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和投资计划拨付资金,保证项目中央资金及时到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要及时完备项目用地、水土保持、环评、林地使用等审核手续。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参照自治区的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办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