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以及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稳定就业。

  (三)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凡是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愿望的并符合就业政策扶持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一次全程创业指导服务,并可按规定申请小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

  (四)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经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

  (五)落实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培训资金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2008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凡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其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和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培训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新征地项目必须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补贴资金,凡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请。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培训措施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各级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审核关。

  七、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培训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职责,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公安、移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培训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关,切实落实就业培训制度。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宣传和督促检查,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抓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