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
各级政府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并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加大劳务输出力度转移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转移就业的工作力度,有组织地向外输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支持其跨地区就业,引导和鼓励他们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五)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创业项目,广泛收集创业信息,主动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帮助,将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场地安排、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后续扶持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改善创业环境,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六、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享受积极就业扶持政策
1. 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可给每户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40岁、男50岁)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有关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2. 建立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职业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范畴,组织他们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就业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专门服务窗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三送”服务:一是送政策到家。将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扶持政策,送到每个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家庭。二是送培训到户。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培训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要将培训的机构、地点、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等信息送到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家中。三是送岗位到人。收集一些适合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岗位,送到急需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困难户手中,使他们尽快走上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