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务输出培训。采取“劳务基地+用工企业”的劳务输出培训模式,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在当地培训掌握基本技能后,输入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进行职业资格培训。
4.技能提升培训。采取“用工企业+培训机构”的技能提升培训模式,对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或行业,支持其利用自身的场地设备组织农民工培训,或者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制定培训方案,开展联合培训。培训机构可以在乡镇或村委会建立培训点,使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地就近培训。
五、采取多种形式,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稳定就业
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渠道,继续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特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支持暂时不能解决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城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基层组织要把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再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帮助他们在社区服务业中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定期举办劳动力招聘交流会,增加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就业机会,促使他们向二、三产业转移。
(一)鼓励征用土地单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
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使用被征地范围内土地的企业和单位,要优先吸纳安置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安置,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安置。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他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
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各类企业当年凡新招用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