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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为切实帮助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就业再就业,妥善解决其基本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区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小型水库,建设了一批重大项目,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制约,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低,就业不充分,普遍生产生活困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数量不断增多,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机制,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任务艰巨而紧迫。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将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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