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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大对校舍建设工程的管理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校舍建设应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以保证校舍建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的框架内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四、严格规范新建校舍勘察设计

  抗震设计是保障新建、改建校舍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建设、教育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新建、改建校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勘察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校舍的勘察设计必须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确保其勘察设计满足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等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标准。

  五、严格施工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施工质量是保障新建、改建校舍安全的重要环节。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级建设部门要严格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作业,否则依法予以处罚。各地要量力而行,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进行价格定位。建设部门要强化对新建、改建校舍的建设情况巡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确保校舍的建筑质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六、从严执行工程验收标准

  新建、改建校舍竣工投入使用前,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严格的验收,并在验收中注意抗震相关内容。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勒令整改,未经验收合格的校舍不得使用,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迅速开展校舍抗震设防加固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开展对已建、在建校舍抗震设防能力进行全面的调研评估活动,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要制定整改加固的工作计划和投资估算,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改造加固,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主动性,按照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的要求,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区新建、改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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