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依法加强新建、改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确保新建、改建等校舍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切实保障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安全,是以人为本,关注祖国未来、关怀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具体体现。为做好我区新建、改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保证师生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校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
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地震主管部门确定。各地校舍的建设和抗灾标准应适当高于当地一般建筑的标准。各级地震、教育、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推动校舍建设遵循新的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和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保所有学校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依照国家标准GB 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内的校舍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应提请自治区地震部门予以复核。行政区划内无地震部门的县的校舍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由管辖该县的市地震部门负责确定。对随意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二、新建学校规划选址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科学选址是确保新建校舍安全的重要保障。新建校舍在按有关规定选址阶段,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拟建工程场地进行活动断裂和地质灾害等问题的重点研究,出具调查报告,提出相关建议,保障新建校舍避开活动断裂带、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并高于当地防洪标准要求的洪水淹没线。学校建设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