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鼓励类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优先供地,保障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城乡规划和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要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对超过定额指标的项目用地,核减项目用地面积。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把好项目立项关、用地预审关和供地审批关,对设计方案不合理、占用耕地过多、占地规模过大、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或批准立项,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得批准供地。
四、切实加强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园区)以外工业项目的土地供应。开发区(园区)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由开发区(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资源共享、共同使用。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非生产性企业和投资少、规模小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不单独供地,可采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场所问题。
五、建立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
各市、县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园区)内所有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查汇总,查清存量建设用地家底,并按《
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为盘活存量建设土地提供基础性数据。对征而未供、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要依法调整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确保土地的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切实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加强建设用地巡查和监管,一经发现土地闲置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六、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年度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率以及是否按批准的用途供地。对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0%、70%、45%的市、县,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土地供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