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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桂政发〔2008〕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区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严峻。正确处理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走出一条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事关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切实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区情,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增量、内涵挖潜、节约利用和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把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用途管制作用。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统筹协调各类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引导开发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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