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监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上月专户储存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进帐单原件及复印件;

  4、上月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原煤开采数量;

  5、地税机关开展两金监交工作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主管地税机关在上月专户储存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进帐单原件上加盖“两金监交章”后退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主管地税机关在上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用收据》第二联上加盖“两金监交章”后退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第四联留存备查。

  第七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主管地税机关要逐月按户登记两金监交台帐,并将企业所报送资料列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管户档案。

  第八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主管地税机关每月终了后20日内,根据企业上月实际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原煤数量核算其应当提取的两金数额,并与逐月按户登记两金监交台帐进行比对,对于两金提取储存数额不足的应当书面下达《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催交通知书》(附表二),企业需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专户储存。

  第九条 县级地税机关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级地税机关及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两金监交情况;市级地税机关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向省级地税机关及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两金监交情况;省级地税机关汇总后于季度终了3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两金监交情况。

  第十条 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专户储存的两金,企业自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期内应当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主管地税机关填写《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储存情况审核表》(附表三),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部分;

  2、未按规定足额专户储存的部分;

  3、因虚报产量和超标准提取的部分;

  4、地税机关按照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