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监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财煤〔2008〕77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各煤炭开采企业:
为了确保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足额提取、按规定储存,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40号)和《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监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馈。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监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两金)的足额提取、按规定储存,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40号)和《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两金的监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两金监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两金监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上月两金的提取储存资料。资料包括:
1、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表;
2、上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用收据》(第二、四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