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人员编制。严格按照中央下达的省级行政编制数,依据部门职能核定部门人员编制,不得突破省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总数。省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使用事业编制,要解决两种编制混用问题。新组建或调整变动的部门,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人员编制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要按照精简的原则重新核定部门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2-4职;内设处室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1副,人员编制在10人以上可适当增配副职。个别部门因机构整合等原因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允许作为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过渡;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严格限定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门。
四、部门“三定”规定的拟订及报批
部门“三定”规定拟订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人员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
省政府机关部门“三定”规定由省编办负责组织拟订。由各部门先提出“三定”规定草案报省编办。省编办对各部门“三定”规定草案进行审核,研究论证,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后,提请省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核,经省编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三定”规定的实施要求及检查验收
(一)切实加强领导。部门“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各部门要把机构改革实施“三定”规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抽调专人组成专门班子,认真组织,精心实施。要把这项工作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做到改革期间人员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有序开展、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社会稳定。
(二)认真做好转变职能工作。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不论是新组建部门、调整变动的部门,还是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都要把落实职能转变作为首要任务。通过制定和实施“三定”规定,突出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和强化部门责任,解决职责、权责脱节问题,把转变职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