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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中心环节,也是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通过制定“三定”规定,全面梳理、集中解决政府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把改革的基本要求落到实处,使政府转变职能取得明显进展,理顺关系取得明显突破,部门责任得到明显强化,机构编制得到有效控制,这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效能,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三定”规定的部门范围及“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制定“三定”规定的部门范围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定职能。转变政府职能是这次机构改革的核心,也是“三定”工作的重点。省政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在对现有职能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应当取消、划出、移交和划入、增加的职能。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取消微观管理、减少行政审批和评比表彰等事项,将可由市县政府承担的事务交给市县政府,将技术性和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发挥省级政府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

  要进一步理顺省政府部门之间和省政府与市县政府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将相同和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关系,建立部门协商制度。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履行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应承担的责任,解决权责脱节问题。

  (二)定机构。在定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调整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参照国务院部委对口部门内设司局进行综合设置。新组建或调整变动部门,要结合职能调整,重新整合机构设置;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内设机构要优化整合,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重点业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撤销职能交叉机构,合并职能相近的机构,职能少和工作量不大的机构以及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机构应进行归并设置。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共青团、工会组织不单设机构,工作人员兼职。机关人员和下属单位较少的部门可不单设人事机构。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一般只设处(室),部门内设处(室)一般不再下设科(室)。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科(室)的,要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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