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2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日
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精神,为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中央批准的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从体制上着力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转变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为有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早日建成西部强省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合理配置部门职责,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二)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着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问题。(三)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整合优化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确保“三定”后不突破中央核定的省级机关行政编制总数。
二、“三定”规定的含义及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意义
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是省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省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