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以编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重点,全面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监管。省级要在前四批清理精简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已有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决定,做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做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的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行全面的规范,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要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以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为重点,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强化对行政审批的日常监管。要按照“总体规划、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各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认真组织、继续做好行政审批流程特别是并联许可工作流程的梳理、规范及政务大厅的整合和调整工作,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配合本级监察机关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做好项目的实地考察、专家论证、投资运作、技术支持及组织实施工作。各设区市、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各自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
要按照《陕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的登记、规范、调整等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对省级政府权限内新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严格审核论证机制,以便充分听取意见,严格审核把关。要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防止行政许可设立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