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主线应当设置断电断线定位报警设备;
(四)架高线路高度距离地面不得低于5米。通过地下管道的线路,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侵入设施,管道内应当安装远程报警探测器和视频监控系统;
(五)电杆应当安装防盗夹,拉线应当安装防盗割防护设施;
(六)变压器应当安装防盗螺栓、防盗锁或者焊接加固,高度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米。
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选择使用不易被盗的材质、使用专业工具采取焊接固定、锁扣固定等行之有效的方法,确保设施牢固可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治安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废旧物资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况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商务、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照收购废旧物资的;
(二)未按照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
(三)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废旧物资以及收购赃物的;
(四)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者未查验、留存单位证明的;
(五)在废旧物资收购活动中,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对不落实防盗窃、防破坏技术规范,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予以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废旧物资收购业公开“承诺制”和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取得经营资格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开向社会承诺不收赃不销赃;对不履行承诺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废旧金属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