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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车辆等运输工具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站(点)应当有统一的外观标识;在流动收购时,应当有统一的识别标识。外观标识和识别标识由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制发。

  第十八条 建立有关职能部门和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协助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和开展法制宣传;

  (二)收集行业内治安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统一制发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登记台帐;

  (四)建立健全流动收购点人员及其活动区域的信息台帐;

  (五)督促废旧金属经营者建立、落实安全责任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易被盗窃、破坏设施预警信息、开展防范宣传;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和落实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制定、落实设施、设备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防范规范;建设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对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设置与公安机关相联的联网报警平台,在发生案件后能通过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二十二条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技术防范要求:

  (一)应当设置专门的保卫组织、配备专职的保卫力量及专业护线队伍,专司履行对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巡逻守护;

  (二)电网调度中心、500千伏安以上变电站;广播电视播控传输中心、发射、接收台(站);电信枢纽中心、机站应当设置实体防护屏障和安装周界防入侵报警装置。设置在野外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建筑物应当采用钢混或者砖混结构,并安装远程报警探测器和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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