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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8号)


  《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废旧物资收购业及其交易活动的治安管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设施的安全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包括废旧金属(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

  商务、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物资收购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应当做好设施、设备防盗窃、防破坏的安全技术防范。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五条 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收购实行许可管理。对其他从事生产性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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