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枣政发[2009]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确定2009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87以内;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3.1以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42以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2以内;枣矿集团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21以内;石膏矿山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0以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将安全生产指标和工作任务层层细化分解,把安全责任切实落实到位,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年终,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指标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合格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突破年度控制指标之一,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责任事故和所辖矿山(一个法人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事故累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区(市);
二、突破矿山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的乡镇、矿山企业;
三、突破矿山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或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责任事故之一的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四、地面企业发生一起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累计年度死亡2人(含2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乡镇、市直企业主管部门;
五、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地面企业及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