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允许有偿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为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区性或行业性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行业协会应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开收费依据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健全劳动人事制度。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要实行全员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实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
--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区内、省际和国际间交流活动,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时,要同步做好党组织的成立、调整或重建工作,及时明确隶属关系。要加大在行业协会组建党组织工作力度,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应单独成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通过联合组建的方式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引导和带动行业协会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完善监管体制。民政部门作为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四、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切实抓紧抓好。自治区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区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各地和行业协会较多的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具体改革方案和工作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政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做好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对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行业活动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
(三)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要逐步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行业协会的财政拨款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行业协会承担政府部门移交、授权或委托的职能,移交、授权或委托的政府部门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行业协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金等物质保障。购买服务的项目经费作为公共财政开支的科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行业协会组织中大公益性活动,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