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担政府行政和事业单位职能的;
5、与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要求相抵触的。
(二)改革发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政会分开。
--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此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人员分离。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已兼任职务的,任期届满后不得再兼任;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职能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财产分开。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不清晰的,必须与2008年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各行业协会都要建立独立的财务帐户。
2、明晰行业协会职能。
--行业自律职能。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行业代表职能。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议;联系国内外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服务职能。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经济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等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行业协调职能。协调会员关系,防止行业内的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的事宜;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事宜。
--授权委托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工作。
3、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布局。
--整顿规范现有行业协会。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涵盖领域过大且特征不明显、管理松散、不能有效履行职能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行业分立分设;对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叠以及分类过细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通过公平竞争,实现归并重组。对无专门办公场所、无专职工作人员或连续1年以上不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要依法注销或者予以撤销,并引导会员转入其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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