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资金支付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列支建设成本和实施帐务处理,定期向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接受财政、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的改革。
五、完善投资概算调整管理
(一)业主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一定的论证和审批程序,项目概算可作调整:因事业发展规划需要,项目主要功能、规模和建设标准确需发生变更的;因工程建设条件等不可预测因素,项目设计确需发生变更的;因不可克服的客观因素,项目报批和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费用发生变化的;因主要材料、人工等成本因素,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明显超过承发包双方应承担商业风险范围的。
(二)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原则上在原批准概算范围内消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项目变更造价累计额超过建筑安装工程概算10%及以上的;单项变更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的。政府投入资金2亿元及以上的交通、城建、水利建设项目和1亿元及以上的农业、社会事业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造价累计超过项目总投资10%及以上或变更总额5000万及以上的,由业主单位提出,主管部门审核,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六、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稽察采取经常性稽察与全面稽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稽察年度计划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工程进度及概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稽察监督。对个别项目及严重超概算的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全面稽察,出具稽察报告,作为项目概算调整依据。对稽察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大力开展审计监督。对政府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全面对概算调整、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征地拆迁、资金拨付、财务决算等各节点实施审计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经费,由市审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市)区审计局、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对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中介机构相关业务的考核管理。审计部门通过联合协调平台通报审计信息,切实加强与发改、监察、财政、国资、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联系,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