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一)加强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规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涉及规划变更,应经规划部门同意;涉及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在实施前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设计单位出具技术联系单,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证后报业主确认。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业主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审查,并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对于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无价材料,单项材料总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应通过招标确定。单项材料总额50万元以内的,施工前由业主组织相关单位了解市场行情后联合审查,并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及时将变更联系单提交跟踪审计单位确认。
(二)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减少或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市建委要会同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及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强化工程项目监管。交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本行业的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行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互融共通。抓紧“数字城建”建设,启动政府投资项目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四、严格控制资金合理投放
(一)加强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并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明确资金的落实渠道。投资来源确定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项目预算资金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控制执行。凡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原项目概算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追加手续,并按计划筹集落实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门,竣工决算未经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不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二)加强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应严格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办理,按照规定的拨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对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应要求按比例同步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管理。工程合同价款的支付按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列支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不得借用、套用建设项目名义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奖金等,不得截留、挪用、移用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