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投资概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项目投资概算要实事求是地测算相关占地费用(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费、征地拆迁费等)、工程费、管理费以及其他投资相关费用等,避免项目投资概算漏项、缺项。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对属市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经市造价管理部门评价审核。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应当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遵循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之内。对瞒报、少报项目概算的,要追究该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责任。
(五)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土地征收方案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为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拆迁征地专项方案和论证工作,明确征地拆迁数量、性质、类别,提出拆迁安置房用地和非住宅确实需要迁建土地数量。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工作网络,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查考核机制。依法、合理、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政策,对于政策不明确或现行政策无法操作的特殊情况,由县(市)区政府会同市发改委建委、交通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型,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每个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具体政策规定,以协调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准入制度。实行投标企业资格资质备案制度和中标企业履约情况备案制度,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力度。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组织对预中标企业的资格、资质、业绩等进行实地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组织对符合预审条件的入围企业认真进行资格复查,以确保投标企业资格资质的真实性,提高中标企业的履约率。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合同备案制度,招标文件和合同应向市监察局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办公室制定。
(二)加强招投标环节风险控制。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明确有关价格风险控制的内容。要加强评标办法的审核和评标工作的监管,杜绝投标企业决策随意、低于成本价承接工程的现象。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办法和违约惩罚条款,控制合同双方建材采购的价格风险。
(三)建立健全招投标交易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类统一表式,实施投标保证金统一代收代退、中标通知书统一发放制度。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充实各类评标专家,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制定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