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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甬政发[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措施,深入贯彻市委“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和“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战略,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加快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4]113号)要求,在编制相关发展规划中提出建设项目计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发改部门对拟建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咨询论证,并征求财政、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积极推行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可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时应当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二)完善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研究,规划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深化细化各项专业规划,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系统规划、区域功能定位、规划方案编制等工作,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开展可行性论证,要对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选址方案、标准及占用基本农田等进行科学论证,对项目实施的建设条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进行多方案比较,择取最优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要尽可能满足功能要求,尽量规避基本农田和少占耕地。减少征地拆迁量,有利于项目投资控制,有利于项目推进实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周边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研究,及时落实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和实施主体。
  (三)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土地计划保障工作。市发改部门对已列入储备库的项目,督促业主单位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加强与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要纳入市级统筹计划。加强土地报批征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及时供地。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建设用地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地补划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帮助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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