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的通知
(鲁建科教函[2008]2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随着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外墙外保温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工程项目使用的保温材料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设计、施工或存放时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我省建筑外保温产品质量管理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外墙外保温技术产品质量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30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政府181号令《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全省统一认定制度。保温技术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入施工现场的聚苯板类(EPS板和XPS板)、聚氨酯类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达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规定E级(含)以上,其产品合格证中应注明保温材料生产日期,陈化时间必须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即EPS板自然下条件养护不少于42天,蒸汽养护不少于5天;XPS板自然下条件养护不少于28天。
二、严格实施产品进场复验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04-2007和省《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DBJ14-035-2007要求,对保温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建筑节能材料进场时,必须严格核查材料供应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提供不出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准进场。材料进场后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条件具备的地区要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实施进场复验制度,复验不合格的不准在工程中使用。
三、强化施工过程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强化施工过程控制,杜绝火灾隐患。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必须制订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防火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禁止施工作业面存在明火与保温材料交叉作业,保温层施工完毕应按规范要求及时做抹面防护层,交叉作业时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施工现场保温材料应单独存放和保管,并采取防火隔离等措施,防火重点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