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完善
《节能法》和《条例》的配套政策和标准
各地要根据
《节能法》和《条例》的要求,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抓紧研究制(修)订《山东省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山东省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山东省供热计量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山东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山东省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山东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实施细则》等标准规范,大力推行节能信息公示、节能技术产品统一认定等制度,积极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监测平台等试点工作。各地在做好
《节能法》和《条例》宣传贯彻的同时,还要对照
《节能法》、《条例》以及省里有关政策的规定,重新梳理本地区原有的政策措施,对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的要尽快修改。
三、加大
《节能法》和《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将
《节能法》和《条例》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订完善宣传方案,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通过新闻报道、专家访谈、专题展览等形式,积极宣传
《节能法》和《条例》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将学习贯彻
《节能法》和《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普法工作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带头学习,按照
《节能法》和《条例》的规定指导工作开展。要大力开展
《节能法》和《条例》的培训活动,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积极组织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
《节能法》和《条例》,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要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对贯彻落实
《节能法》和《条例》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工作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