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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鲁建科教字[2008]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称《条例》)也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节能法》和《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节能法》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建设领域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6%。我省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能源占有量低的省份,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建筑能耗不断增加,能源紧缺状况日趋严重,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刻不容缓。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共同努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标准执行不严、全过程监管不到位、激励措施缺乏、供热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将严重制约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修订的《节能法》和《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目标要求、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了政策激励和资金支持力度,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强化了法律责任和约束力,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节能法》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和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大大提高建筑节能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为各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能法》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学习贯彻《节能法》和《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节能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节能法》和《条例》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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