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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2008-2012)》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 “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节能减排要求,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调整建筑用能结构为目的,以太阳能、浅层地能建筑一体化应用为重点,以示范城市和示范项目为载体,完善政策标准,加大科技创新,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着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应用技术水平,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促进全省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1、2012年,全省城镇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300万平方米,占当年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5年累计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36亿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达到3.6亿平方米以上,年替代常规能源约220万吨标煤,减少排放二氧化碳580万吨,二氧化硫4.3万吨,粉尘14.5万吨。
  --推广太阳能热水器320万平方米,太阳能照明5万千瓦。
  --推广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1000万平方米。
  --建立10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基地,建设10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
  2、在农村大力推广户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房和沼气。
  --全省农村推广太阳能热水器1000万平方米。
  --新建太阳能暖房30万平方米。
  --新建农村户用沼气180万户;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3300处。
  四、发展原则与重点
  为实现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目标,应当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发展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地可再生能源状况、地理状况、建筑结构、生活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选择适宜的可再生能源及建筑应用技术,针对推广应用中的问题,及时加以分类指导。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原则。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扶持,整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和市场拉动机制。
  三是坚持科研领先,分步实施原则。以科技创新为先导,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集中力量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与产品,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提供强有力技术保障。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水平等综合影响因素,逐步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分阶段逐步推进。从单项技术逐步向集成技术发展,从新建建筑逐步向既有建筑领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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