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223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做好扣缴所得税征管范围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掌握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相关信息,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二、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得扣除规定之外的其他税费等任何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