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215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管理,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办税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发挥各级地税机关的分级管理积极性,根据《湖北省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鄂地税发〔2003〕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政策的规定,现就城市房地产税困难性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武汉市减免审批权限为60万元以下),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30万元的(武汉市超过60万元),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审批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依法减免,从严管理,有帐可查,跟踪问效”的原则,对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下列情形,可以批准困难减免
1.受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且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难以缴纳税款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亏损较大的;
3.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对房地产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困难减免,应从严管理。
三、报批资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减免税事项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表》(各栏次应按规定填写完整);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