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市征收养犬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综[2008]133号)
昆明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养犬管理费的请示》(昆财综〔2008〕68号)收悉。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昆明市公安机关,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对昆明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内,除军、警、科研用等特殊犬只外的犬只饲养人收取由管理费、证照工本费组成的养犬管理费。
昆明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按《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2008年)第
五条的规定确定。
二、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等规定,养犬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预算科目名称“养犬管理费”,科目编码103040125),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的规定进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