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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炭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管理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炭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管理问题的复函
(云财综[2008]221号)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商请明确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收取安全生产培训费的函》(云煤安函〔2008〕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安全生产培训系企业特种从业人员(如采掘工)必须参加的强制性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规定,政府对培训主体实施资质管理,培训机构开展工作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不具备行政垄断性特征,其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法》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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