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实行年度资质动态考核管理,主要考核企业注册人员、经营规模、市场行为等情况的变化。资质动态考核工作每年由省建设厅组织并抽查,市级建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要体现简化程序,差别管理的工作原则,设立绿色通道。经动态考核,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的企业,由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豫建建〔2008〕63号),建立建筑工程类企业信用档案和资质处理信息公示制度,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信用信息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或处理结果,有关处理信息将在河南省建设厅(www.hnjs.gov .cn)和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www.hngcjs.net)上公示。
(三)各市资质管理部门应将确定的资质审查专家名单和动态调整情况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备案,并按建设厅要求加强对审查专家的管理和培训。
四、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提高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越位。认真审查有关申请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坚持公平公正,严禁与申请企业或相关人员、不法代办机构之间发生任何利益关系。对有以下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拒不纠正的违法行政行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予以改正,并提请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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