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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建设厅对收到的材料按“公示申报企业、专家审查材料,处室组织审核,公示审查意见、接受企业申诉、厅领导签文审批或上报、统一打印证书、统一进入省级数据库公告”的程序进行;需现场实地核查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根据我省资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其中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资质和市政公用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厅城市建设处负责组织审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由厅建筑管理处负责汇总上报),其它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由厅建筑管理处负责组织审查。

  简化初审程序。省建设厅审批的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初审部门要简化审查程序,主要对企业申报资料原件进行核对,对业绩资料、注册人员等要件进行初步审查。

  建立统一的“资质及人员资格认证查询”平台,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审批后向省建设厅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统一打印证书(由审批单位盖章),统一进入省级数据库建立电子档案,并在河南省建设厅(www.hnjs.gov .cn)和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www.hngcjs.net)“资质及人员资格认证查询”栏目进行公布供公众查询。

  劳务企业仍按《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劳务企业的通知》(豫建建〔2005〕107号)执行。

  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受理、审批时限

  受理、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审批机关。受理、初审部门上报初审意见时,应在告知申请人后将“不同意”的意见和不同意的原因同时上报。逾期未完成初审上报,企业可持受理证明材料向建设厅直接申报。

  各级资质管理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由建设厅送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建设厅,反馈意见“不同意”的,应详细说明不同意的原因,逾期未反馈意见的,省建设厅将视为“同意”。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受理、初审部门自受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审批机关。省建设厅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建管处和设计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统一汇总至建管处,反馈意见“不同意”的,应详细说明不同意的原因,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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