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所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按各市“三定方案”有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工作程序
(一)资质许可
1、建筑业企业资质
(1)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①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③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④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⑤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的三级资质。
(2)以下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含扩权县、市)审批:
①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涉及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的建筑业企业);
③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⑤以上资质如企业确有需要的,可按照受理审批程序报省建设厅审批。
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
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均由省建设厅审批。
3、监理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专业乙、丙级,事务所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暂定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6、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除中央管理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不含下属企业)以外所有在本省注册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安全许可证由省建设厅审批。
(二)受理、审批程序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企业可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扩权县、市)受理、初审并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其中省直有关部门直属的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由省直部门受理、初审并上报;由省确定的骨干企业,资质申请可以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后向当地资质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