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定我省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赣环控字〔2008〕99号)
南昌、九江、鹰潭、赣州、宜春市环保局,各定点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部《
关于核定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环办〔2008〕66号文)的要求,省环保局将在近期开展2009年进口废弃机电产品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的核定工作。在核定工作中,将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和推进圈区管理。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环函〔2004〕344号)要求,逐项完成2008年度本单位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状况的自查和核定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加工利用设施的建设和各种材料的归类建档工作,为申报核定创造良好条件。
二、2008年度未实际进口利用废物的单位应据实说明原因,按照规定一律按照申请新增定点单位进行考核;2008年度已实际申请并获进口的单位,要按照国家环保部核定的进口量努力完成废物加工利用工作,严格落实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前后的登记、统计工作,做到账物相符、有案可查。
三、省环保局污控处和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将依据环保部通知要求,于近期会同当地环保部门对各定点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经公示后确定上报审核的2009年度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对核查达不到标准的,将报国家环保部核准取消其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资质。
四、各定点单位在自查中必须实事求是,据实评估,不足之处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自查完成后,请按要求填写好《考核评估标准》及《申请表》(附件1、附件2),同时提交有关原始材料(复印件),经当地设区市环保局核实签署意见后,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送我局,以便及时公示后汇总上报,逾期我局不再受理。申报材料需一式两份(打印件)。
五、各定点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指导定点单位认真完成自查工作,督促企业按时据实申报,杜绝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现象发生。
联系人:雷 慧武
电 话:0791-8592275(兼传真)
邮箱:lei_hw@sina.com
附件:1、《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