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建设见习(实训)基地。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创业见习(实训)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创业见习(实训)期最长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参加创业见习(实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承担见习(实训)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十二)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围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以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建创业培训讲师团,努力造就一批创业培训和服务骨干。有计划有重点地帮助基础薄弱地区开展工作,确保尚未开展创业培训的县(市、区)在2009年全部实施有关创业培训项目。调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参与创业培训的积极性,做好创业培训师资力量培养和配备工作,提升创业教育能力和水平。组建省创业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强化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咨询、评审和服务。

  五、完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各地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为城乡劳动者创业创造条件。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形成以科技创业孵化器为主要形式的创业集群。省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规划指导,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促进就业孵化基地,形成优势互补的示范带动和集群发展效应。

  (十四)健全创业服务机构。依托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公共创业指导中心,同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员、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做好职工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工作。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创业项目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中介服务或在劳动力资源供给方面成绩显著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加强创业者及其创办企业的社会诚信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为创业者及其招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提供便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