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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资金支持,形成激励机制

  (六)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残疾人创业成功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其中,对苏北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南京、南通、扬州、镇江、泰州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八)发放创业租金补贴。积极创造条件,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补贴或优惠。对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水电等创业运营经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四、抓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九)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从2009年起,3年内全省每年组织实施10万人次创业培训。

  (十)保证创业培训质量。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标准,改进创业教学内容和模式,提升SYB(创办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的质量。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将培训重点向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专利持有人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教育培训机构要改进创业课程设置,创新教学模式,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实用性。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指导教学研究,为创业提供文化知识和技能支持。省和各地可按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创业率分段给予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创业效果挂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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