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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37号 2008年12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制定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关键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不断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

  (二)目标任务。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紧密结合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技)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实现新增23万劳动者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160万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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