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业务操作规范、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及相应的设施、设备证明;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内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及其经营许可证件。
第九条 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苏价服〔2006〕30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同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布进站客车的车辆类别、运营方式、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安排好车辆停放和进出站,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十三条 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设置旅客购票、候车等服务设施,保持站场环境整洁卫生,为旅客候车出行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可根据客流量,采取流水或定时发班的方式运营。
第十五条 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有条件的客运站应实施联网售票。
第十六条 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站务管理,配备与站务经营相应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