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客运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交运〔2008〕44号 2008年10月13日)
各市、县交通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客运站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客运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客运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客运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客运站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客运站的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站,是指在乡(镇)和行政村建设的、为客运班车停靠及旅客乘车等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包括乡(镇)等级客运站和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候车亭。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农村客运站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客运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政府投资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排补助资金建设的乡(镇)等级客运站,应明确国有资产出资方,由国有资产出资方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明确责、权、利后,可无偿交给经营者使用。
第六条 从事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站经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