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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根据上级和本单位工作部署,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四)协助上级检测室(车)工作人员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五)对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食品,在经营者确认无异议后,应监督经营者自行退市或销毁;

  (六)对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食品,因经营者对检测结果存有异议而不予确认的,应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封存样品,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后依法处置;

  (七)认真做好记录工作,做到资料登记齐全,妥善保管,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八)对快速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级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快速检测的实施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快速检测作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健全快速检测工作机制。通过快速检测工作,掌握辖区内食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动向,帮助经营者及时提高上市食品质量。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场所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

  (一)各类食品交易场所;

  (二)提供食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

  (三)食品物流服务场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对食品质量进行初步判定,并在快速检测设备可检项目范围内,应开展快速检测:

  (一)按计划应组织实施的检测;

  (二)上级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三)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问题;

  (四)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要检测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快速检测的。

  第十七条 各级每月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应不少于每月最低检测批次。每月最低检测批次由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辖区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现场抽样时,工商执法人员应向被检测对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由抽样人员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检测要求。除现场检测外,应当场对样品进行封样编号,并制作抽样记录、检查笔录,由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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