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快速检测结果,及时掌握辖区食品安全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辖区经销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等市场主体建立食品快速自检室,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七)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做好软件应用、数据录入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检测工作人员
第十条 检测室(站)和检测车应配备1-2名大专以上文化,素质好、作风正、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快速检测设备的保管、维护和日常快速检测工作,按电脑网络化管理要求,做好系统的使用、管理、数据汇总、上传等工作。
第十一条 检测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着白色工作服挂牌上岗,并遵守以下制度:
(一)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严守操作规程,按照本工作规范和上级部署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规定填写记录、登记台账。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及相关数据及时、如实、准确录入电脑和上传;
(三)负责检测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对快速检测设备及耗材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耗材减少后应及时报告,进行增添并登记;
(四)对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本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负责将各种工作单、工作小结按类分别保管,形成书式(电子)台账。督查时将以此作为考评依据;
(六)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七)检测工作结束后,整理好所有检测设备,清点和清洁检测食品、器皿,需要在特定温度下保管的药品应当及时放入保管箱内。关闭水电,关好门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快速检测知识,积极参加各类检测培训,熟练运用快速检测工具;
(二)负责快速检测设备、耗材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和保管,对快速检测设备及耗材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在耗材使用完之前应及时购置;